发布时间:2025/03/13|来源:本站原创|专栏:通知公告
为健全住建领域诚信体系,进一步发挥各科室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强化住建领域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住建领域城市守信、合法经营,有效惩戒失信行为,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兴安盟)、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平台,将住建领域行政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归集、公示,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住建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划分,将监管范围内的企业按照信用风险划分A、B、C、D和无风险评价5类。A类为信用风险低;B类为信用风险一般;C类为信用风险较高;D类为信用风险高。
第三条 对信用风险高、投诉举报多、列入黑名单或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 对A类的企业,对其适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优评先等激励措施。
第五条 对B类和无风险评价的企业,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经营水平,降低信用风险等级。
第六条 对C类的企业,将其纳入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同时,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对D类的企业,除采取上诉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企业强化诚信经营。
(一)约谈提醒企业法定代表人,敦促其规范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二)不予考虑行业评优评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八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住建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