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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来源:盟发改委,办公室 作者:盟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8日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在法律程序和框架下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最新精神,结合我委最新权责清单,特制定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信访来源

本清单信访诉求指自治区发改委转办、盟信访局转办、群众到我委走访、来信、网上信访和领导信箱留言等渠道寻求我委给予解决的信访诉求。

  二、信访分类原则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便民、规范。

  三、信访诉求分类

  (一)不服盟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 具体信访诉求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

  (二)不服盟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 具体信访诉求

  主要包括:对节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2.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

  (三)不服盟发展改革委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 具体信访诉求

  主要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2.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

  (四)反映盟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1. 具体信访诉求

  主要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五)不服盟发展改革委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1. 具体信访诉求

  主要包括: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争议。

  2.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等。

  (六)检举盟发展改革委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1. 具体信访诉求

  主要包括:反映索取或收受贿赂;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投标等;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不良作风。

  2.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务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等。

  四、办理流程

  (一)依法分类。按照清单判定,依法分类办理。

  (二)受理告知。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及受理期限,通过书面、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信访人。凡在规定期限的重复信访,向信访人告之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实地核查。根据属地原则,承办科室(单位)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办理意见。

  (四)处理反馈。在规定时限内,由办公室负责向信访人反馈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信访人签收《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认同《处理意见书》,依规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复核。

  五、不予受理信访事项

  (一)不属于我委法定职责范围的,依规告知不予受理或引导向相关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依法应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信访事项,及已经、正在或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依规告知不予受理,或引导向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提出。

  (三)信访事项已经由下级发改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又向上级发改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四)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有疑义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五)信访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30日后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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