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煤矿违法行为,现将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事宜及举报渠道公布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举报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
二、受理、核查、奖励等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应急发〔2021〕68号)等规定执行。
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认定的情形和行为;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7号)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受理单位: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举报电话:0482-8269715
邮政编码:137400
通信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繁星大厦9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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