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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兰浩特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2018公开件)

来源:盟发改委 作者:盟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5日 分享到: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乌兰浩特市城市供水价格的

批复

兴发改价字[2018]176号

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乌发改价发〔2017〕16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要求,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城镇供水事业持续、健康、良性发展,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我委在征求你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现将调整乌兰浩特市城市供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用水量和水价仍按三级安排,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按户均人口4人确定。一级水量定为每月每户10吨(含10吨)以下,价格由每吨2.00元调整至2.60元;二级水量定为每月每户10—16吨(含16吨),价格为每吨3.90元;三级水量定为每月每户16吨以上,价格为每吨7.80                                                                                                                                                      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园林绿化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仍按一级和二级水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吨水价为3.25元。

    (二)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执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抄表到户后实施。在抄表到户前,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抄表量分级据实收取。计量缴费周期,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5〕536号)规定执行。

    (四)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每吨4.00元调整至每吨4.80元;特种用水价格本次不作调整,价格每吨仍为12.00元。

    (五)城镇供水价格中,不包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二、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健全企业内部成本约束机制,通过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切实做到降本增效,并努力提高供水管网的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三、为了确保城镇低收入群体家庭生活水平,不因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而降低,请你市认真落实国家对城镇低收入群体、家庭特困户的价格减免、增加补贴等优惠政策。并按照乌兰浩特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承诺:对乌兰浩特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内的城市低保户、“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工作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以市民政局提供的《城市低保户明细》和《三无人员明细》为依据,给予低保户每户每年免收12吨水费和“三无人员”生活用水价格不作调整的优惠。

    四、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请你委认真做好后续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组织宣传和落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五、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此批复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如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批复为准。

                           2018年5月2日

抄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盟行政公署

抄送:盟行署法制办、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盟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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