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盟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我盟无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目标,兴安盟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近期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测费。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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