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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发改委公布《兴安盟 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盟发改委,收费科 作者:盟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9日 分享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精神,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近日兴安盟发改委发文公布《兴安盟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该《目录清单》涵盖交通服务、公用事业、其他特定服务等十四个一级项目。通知规定:

  一、凡列入《目录清单》(见附件)的收费项目,属于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未列入《目录清单》收费项目暂按现行规定实施管理,待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旗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应抓紧制定本地区的《目录清单》,并及时在当地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三、制定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目录清单》规定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不得通过改变名称等方式扩大范围。切实减少并严格限定定价项目层级,原则上不得设立三级项目。

  四、各地制定和调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等程序。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五、《目录清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的变动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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