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

兴安盟发展改革委对盟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第0142号

来源:兴安盟发改委

王宇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新建小区内基础设施标准的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提出的具体问题及建议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兴安盟工商局制定出台了我盟原有关于超高供热收费标准,即“热价计算标准以房屋3米为标高,每超过0.1米,供热价格标准增加1%。执行范围为商场、饭店、宾馆、娱乐场所及铁路邮电等部门的采暖场所,其它采暖部分暂不执行。”(兴工商价字(2008)337号文件)。

2021年7月我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超高供热收费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内发改价费字〔2021〕655号)文件精神,印发了《转发内蒙古房屋超高供热收费有关事宜答复意见的通知》(兴发改价费字〔2021〕210号),将兴工商价字(2008)337号等有关供暖超高收费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10月15日起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最新的城镇供热管理条例规定超高供热收费权限授权盟行政公署。

  • 价格调查情况

    新版城镇供热条例出台后,我委对全区超高供热情况进行了摸底调研。目前,自治区各盟市有3个盟市实行了超高供热收费。分别是包头市、赤峰市、呼伦贝尔市。另外,我委还对兴安盟大型供热企业超高供热市场面积以及预计增加收费额度进行了调研。分别是:

蒙能:按原标准测算超高面积15.9779万平方米,可收取热费545.6197万元。

华能:大约5.1万平方米,可收取热费173.4万元

  • 推进情况

2023年我委接到蒙能、华能、前旗都瑞供热企业关于超高供热收费的请示,联合兴安盟住建局研究制定了《兴安盟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因供热价格比较敏感涉及民生问题,我委联合盟住建局将征求意见情况上报盟行政公署,待盟行政公署决策后制定出台超高供热价格标准。

最后,感谢您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

 2024年6月21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谷立民

  承 :李颖

  承 话:0482-826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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