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能源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兴安盟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优化新能源产业布局,促进分布式光伏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关于能源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遵循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的政策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原则,通过规范开发流程、强化建设监管、优化电网服务、完善保障机制,提升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质效,助力兴安盟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行业管理机制,规范开发秩序
1.科学规划与容量动态管理。盟发改委(能源局)统筹全盟分布式光伏发展规划,结合太阳能资源、可开发场地规模、电力供需形势、电网承载能力、辖区负荷发展等核心要素,建立“季度可开放容量动态更新机制”,按季度发布各旗县市电网接入承载力评估结果,指导各地精准布局项目,避免盲目开发与资源浪费。
2.分类分级申报与审批。自然人、非自然人户用及一般工商业项目:旗县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编制建设方案(含建设规模、接入方案、产权证明、荷载评估、合规性承诺等材料),报盟发改委(能源局)评审确认后,由旗县市审批备案,备案规模严格控制在电网可开放容量之内。
大型工商业项目:参照自治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政策,由旗县市组织编制申报方案,盟发改委(能源局)按季度评审并确定实施项目清单,清单内项目由旗县市备案。
3.严格备案全流程管理。自然人户用项目可通过电网企业代理或自行备案;非自然人、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项目由投资主体提交备案材料(含权属证明、合规性文件、信用承诺等),严禁以自然人名义备案非自然人项目。项目备案后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法人等关键信息,确需变更的须履行审批手续,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应备案有效期2年开工,逾期未开工项目需按规定申请延期,且仅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规范项目信息填报。分布式光伏项目建成并网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善项目信息,按规定完成项目建档立卡填报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公司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公司提交相关信息。
(二)强化项目建设监管,保障工程质量
1.严守合规选址底线。项目选址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禁止区域建设。建设场所须产权清晰、手续齐全,若项目涉及自发自用,其用户与光伏设施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2.全流程质量管控。项目实施前需完成屋顶荷载、周边环境安全、建筑物安全与使用年限评估;光伏组件、逆变器等核心设备须通过国家认证并符合电网接入标准;设计、施工、检测、运维企业需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与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
3.规范建设行为与民生保障。光伏组件布置应兼顾安全与效率,满足建筑结构、消防、防雷、防水、防风、防冰雪等要求,预留运维空间。建设非自然人户用项目时,投资主体须使用国家能源局标准合同文本,明确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严禁以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用户权益。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复核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检测报告,并按相关标准开展并网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4.推动多场景融合发展。支持各地依法依规推动分布式光伏与建筑、交通、工商业、乡村振兴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在工业园区、建筑屋顶、高速公路边坡、采煤沉陷区、矿区排土场等场景规划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三)优化电网接入服务,提升消纳能力
1.加强电网支撑能力建设。电网企业应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优化区域电网布局,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容量与供电可靠性。
2.简化并网手续与服务。电网企业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流程,公开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等信息,缩短并网审批时限,提升服务效率。
3.保障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企业须无歧视受理并网申请,严禁设置额外技术壁垒或违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出具接入意见,确保项目“应并尽并”。
(四)完善运行维护体系,确保安全稳定
1.全周期运行监测。电网企业应当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要求,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合理安排并主动优化电网运行方式,实时采集发电量、并网状态等数据;旗县市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项目运行检查,督促投资主体落实运维责任。
2.规范电量计量与结算。电网企业按标准安装计量装置,确保计量准确,严格执行电费结算制度,及时足额支付上网电费,保障投资主体合法收益。
3.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项目投资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施工建设期的安全管控,建立设备定期巡检、维护制度;电网企业完善电网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并网项目安全监管,防范大面积脱网等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与监管问责
各旗县市能源主管部门需严格审核项目合规性,确保符合“就地消纳、就近利用”原则,杜绝“分布式名义、集中式开发”现象。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台账,对未按备案内容建设、违规占用禁止区域的项目依法依规处理。
(二)深化部门协同联动
盟发改委(能源局)牵头统筹协调,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建筑、交通、工业、乡村振兴等领域光伏项目建设;国网兴安供电公司负责电网接入、运行及电费结算等服务,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市场监管与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严禁设置地方保护或歧视性条款,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权。严厉打击垄断、虚假申报、违规转售项目等行为,建立投资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盟发改委(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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