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3-00003 发文字号:兴发改基础字〔2023〕187号
发文机构:盟发改委 信息分类:4547331
概述: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 2023年5月19日 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成文日期:2023-06-13 有效性:1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盟发改委 时间:2023-06-13 11:27:22 点击量:

兴发改基础字〔2023〕187号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为加强我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要求,我委与乌兰浩特机场共同拟定了《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

2023年5月19日

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强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 《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结合兴安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兴安盟地区各运输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 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由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旗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气象、环保、住建、文化旅游体育、无线电管理、林草、供电、铁塔公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及各自监管内容履行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职责。

第五条 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机场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协调和配合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

(二)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A型图。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体育、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

(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确定本场净空参考高度,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自然资源局。

(四)兴安盟各民用机场与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定期协调机制,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召集与净空保护管理相关单位开展净空协调会,研究解决净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应当定期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宣传活,利用宣传手册、展板、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机场净空保护的意义、重要性和相关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净空保护意识

(六)承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内各类建(构)筑物、障碍灯、障碍物标志和升空物体等日常巡视检查管理工作;在净空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要求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的快速放气装置;在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时,应当要求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如系留升空物体脱离系留,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机场报告。机场净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中发现升空物体等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无法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七)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2.立即报告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3.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4.积极协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5.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结果报民航内蒙古监管局;

6.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内蒙古监管局;

7.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并将复测结果报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复核。

(八)对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已经批复的项目,机场应进行跟踪检查。项目竣工后,机场应当根据净空批复的行业意见进行核查,核查内容至少包含位置坐标和最终高度(以测绘报告为准)、障碍灯、标志、标志物的设置情况等。

第七条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助机场管理机构解决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各级住建、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现的新增、新建超高障碍物的拆除工作;各级林草负责按行业规定和技术标准为辖区内出现的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一)机场发展规划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加强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内规划、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把关。

(二)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和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机场规划用地予以保护。在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各级自然资源局应当参照《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书面征求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内蒙古监管局的意见。

(三)对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通信铁塔、广告牌等建筑物,自然资源局应建立相关审核机制,参照拟建申报项目进行审批,保证其高度满足净空安全要求。

(四)同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对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管控,将机场净空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到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中,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做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对干扰、影响机场通讯导航等无线电频率的事件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以及对人工增雨等飞行活动的管理。升放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科研实验高空气球,气象部门应当就升放空间、地点等内容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所在机场进行协商,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并违反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各类飞行活动进行追查和处置;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广场等人群聚集地进行监管,及时制止放飞风筝、孔明灯和燃放高空烟花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应及时将违规飞行行为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已送的案件应从严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职责

(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由体育部门举办各类大型体育赛事或其它文体活动期间,应对烟花焰火、强光型投射灯、升空热气球、航拍飞机等进行管控;

(二)在审批模拟飞行、航模飞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信鸽赛事等活动时,应当责令活动组织者提前征询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活动地点、时间、规模和高度的意见,在没有得到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回复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批准该活动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在需要开展净空宣传工作时,应无偿协助机场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净空环境保护宣传。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向机场排放超标污水、粉尘以及其他废弃污染物等破坏机场环境的行为,协助民用机场查处能产生大量烟雾、火焰等物质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已建成和计划建设机场的各旗县市政府及城管部门同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净空环境保护管理联动机制,会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开展净空巡视检查,发现违反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净空环境保护管理联动机制,规划设计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新建、迁建或改扩建高压输变电线路时,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第十八条 各级农牧业部门协助民航管理部门做好飞播、灭虫等通用航空飞行管理工作,在没有得到机场管理机构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及各旗县市区分支机构规划设计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通讯铁塔时,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第二十条 信鸽协会、观鸟协会、风筝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做好会员、俱乐部等的自律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饲养、放飞信鸽和组织竞赛等活动时,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

第三章 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应当采取措施,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第二十五条 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应当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所在地民航内蒙古监管局批准临时调整。

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机场邻近区域范围由各机场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四章 净空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民航内蒙古监管局负责对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但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应用遮蔽原则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第三十条 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设和净空审核要求如下:

(一)运输机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由民航内蒙古监管局负责实施净空审核;

(二)A1级通用机场一般由障碍物限制面和适当的面外区域构成,面外区域由机场运营人协助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机场运行模式研究确定,并由民航内蒙古监管局负责实施净空审核;

(三)A1级以外的通用机场一般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净空保护工作,机场运营人予以协助,并由民航内蒙古监管局负责实施净空审核,且根据辖区通用机场具体运行模式及运行安全实际需要确定审核范围。对于训练类、试飞类的通用机场,是否划设面外区域由机场运营人协助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机场运行模式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对经报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需在该建设项目净空审核通过后,各级自然资源局方可予以批准。

第三十三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各级自然资源局在征求民航内蒙古监管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向民航内蒙古监管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3);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4),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份)。

各级自然资源局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内蒙古监管局。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内蒙古监管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XY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原则上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系应当采用85年国家高程,经纬度 坐标系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WGS-84坐标系,XY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地块或地块内建(构)筑物控制点距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的平面垂直距离、距跑道端中心点的平面直线距离等数据信息,以及控制点与跑道的相对位置关系图等图纸,应当由民航内蒙古监管局机场处通过民航局统一开发的机场净空审核专用辅助工具计算得出,无需要求建设单位单独提供。

第三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见附件4)。

第三十六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使用遮蔽原则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形外,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一般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拟使用遮蔽原则时,可对遮蔽物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第三十七条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一般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除非在满足以下条件,并征得所在地机场和空管单位同意后,民航内蒙古监管局方可适度放宽障碍物限制高度。有关单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后续事宜。

(一)确保航空器在拟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上可以安全飞越或避开障碍物;

(二)满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便于飞行驾驶员操作,确保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正常;

(三)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避免飞行冲突,确保机场容量和使用效率。

第五章 净空巡视检查和情况处置

第三十八条 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应当严格按照净空巡视检查方案开展净空巡视检查工作,确保可能影响净空的建筑活动、自然生长植物或者其他活动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三十九条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的巡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全覆盖),其中重点巡视检查区域的巡视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无障碍区域及距跑道端1.5公里进近面以内区域的巡视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

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应当根据季节、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在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研究确定重点巡视检查区域。

第四十条 净空巡视检查可以采用人工巡视检查或者自动监视 (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新技术)等方式开展。

人工巡视检查设备一般包括:巡视车辆、净空相关测量设备(含高度、位置等数据测量设备)、通讯工具、望远镜等。

采用无人机开展净空巡视检查的,兴安盟各机场应当按照无人机运行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经评估并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应用。无人机飞行应当符合飞行 管理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净空巡视检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构)筑物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疑似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在建建设项目的高度及位置数据与净空审核意见的符合性;

(三)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形或者行为;

(四)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或者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 净空巡视检查发现疑似障碍物时,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经测量和评估后,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第四十三条 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四十四条 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应当采用书面、系统等方式,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障碍物或者升空物体情况、对飞行安全的影响、采取的措施等信息。特殊紧急情况时,可以在紧急通报相关情况后,尽快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符合《事件样例》(AC-396-08R2)规定的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或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建(构)筑物,或者出现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升空物体,兴安盟机场应当及时通过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报送事件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兴安盟各机场应当加强机场障碍物图-A型区域的巡视检查,发现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超过起飞航径区障碍物鉴别面坡度 1.2% ,且低于该机场起飞爬升面坡度(1.6%或者2.0%)的,应当及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兴安盟各机场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及其他人员关于影响净空情况的反映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置。

第六章 标识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关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

第四十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经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其管理人必须按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各建(构)筑物使用单位应负责设置,并予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失,管理人不及时修复的,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可组织人员先行修复,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员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条 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乌兰浩特机场、阿尔山机场),A类通用机场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包含的有关机场净空环境保护规定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民航XX地区管理局(监管局):

XX建设单位的XX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XX(详细地址),属于XX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建设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所处建设阶段和建设周期,占地面积、拟建高度等)

建设项目存在

□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

声明:

所填内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

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编号

坐标点名称

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度分秒)

XY坐标(平面坐标)

坐标点±0.00地面高程

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m)

备注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WGS-84坐标系

用地红线图坐标系

经度

纬度

经度

纬度

X

Y

注:

1)应当提供建设用地界址点及关键位置点的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和XY坐标(平面坐标);

(2)经纬坐标(大地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采用坐标系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3)建设项目名称或者备注中,需说明建设项目类型,如基站、高压线、楼房、水塔、烟囱等;

(4)坐标精确到0.01秒,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如建设项目存在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应当说明其影响范围和高度;

(6)附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测绘单位名称(公章):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4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政策解读:《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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