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盟政协第十届一次会议第0262号 提案的答复

来源:盟发改委 时间:2022-07-18 09:12:03 点击量:

王永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盟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规划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提案中第一、第二项内容的答复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购车选择从燃油汽车车型向新能源汽车过度。目前,我盟既有居住社区私人充电桩保有量345个,新建居住社区正逐步落实100%固定车位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部分地区已纳入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公交专用充电桩保有量53个,充电设施类型为直流充电桩,供电电压为10kV。为进一步完善我盟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规划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正在谋划一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预计2024年开工建设,同时将继续鼓励并支持高速公路、单位和园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调度对本地区新增充换电基础设施情况,定期将盟内存量充换电设施数量、布局、充电能力等基本情况反馈至自治区能源局,加快构建电动汽车充电站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统计管理体系,科学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基础设施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二、对提案中第三项内容的答复

    为加快推进我盟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内能电力字〔2021〕293号)等文件精神,我盟编制了《兴安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将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加强对充电设施及设置场所安全检查及管理、要求物业管理方切实履行充电桩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安全防护管理体系。

沟通协调供电公司,保障盟内所有充电桩供电稳定,对老旧小区线载能力符合要求的,供电公司不得拒绝用户安装诉求。同时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安全意识,对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加强监管,提高处罚力度。

    最后,感谢您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

                                                                  2022年7月7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谷立民

    承 办 人 姓 名:解峰

    承 办 人 电 话:0482-826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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