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盟发改委 时间:2023-08-05 10:03:03 点击量:

  

 qq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优化能耗要素配置,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补充完善节能审查相关制度要求,要求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征求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于2023年7月4日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同时废止。

  二、《实施办法》总体思路

  《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审查制度要求,在国家新节能审查办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基础上,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优化能耗要素配置,保障高质量项目用能,对自治区节能审查权限、办理程序时限、碳排放评价等重点内容进行明确,并对节能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细化。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框架

  《实施办法》共六部分33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区域节能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工作流程和时限,项目节能审查、节能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处罚情形,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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