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2|来源:本站原创|专栏: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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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民办函〔2015〕468号)的要求,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34号)安排,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开展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范围

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对象为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改革内容

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具体要求如下:

1、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民政部门对新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代码,发放新版登记证书,并发布公告。

2、已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情况说明;遗失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后,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由民政部门存档。

3、2016年年底前,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完成在本单位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证书换发和公告发布,并于年底前将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信息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实现路径

省民政厅将按照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五年内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所需数量,将生成后的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及《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使用一览表》于近期分别下发各级民政部门。对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使用《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使用一览表》中的统一代码,并做好对应记录和存档工作。

对于存量(已成立的)社会组织,省民政厅将逐一赋予统一信用代码,并于近期下发《存量社会组织基础信息表》,各地可根据《存量社会组织基础信息表》逐一对应赋予统一代码,发放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四、进度安排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五、保障措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统一代码实施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到人,并于3月5日前将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统一代码制度建设过程中所需各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新版登记证书征订等相关事宜以及在统一代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

 

联 系 人:蒲秉花

联系电话:0971-6104757   13997082019

 

 

 

青海省民政厅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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