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19|来源:信用中国|专栏: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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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范围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堂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归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息,确定信用等级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职责共同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归集食品安全信息,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分级标准,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时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通报信用评价结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列入学校年度考核,依据评价结果实施激励或惩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校一档”原则归集食品安全信息,形成信用档案,作为开展信用评价的依据。信用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二)监督管理信息: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结果记录表、抽检报告、问题整改记录、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奖励及处罚等相关证明材料、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终结报告以及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投诉举报或发生负面舆情的处置资料等;

  (三)其它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其中A为守信,B为基本守信,C为失信,D为严重失信。

  第六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学校食堂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评定为A级:

  (一)遵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三)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合格;

  (四)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合格,或者抽检结果不合格,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五)规范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建立落实线上巡查机制,并主动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线上监管;

  (六)未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在A级基础上予以加分;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且其中1年加分值达到5分的,可以“A+”形式予以守信等级公示:

  (一)食品安全工作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奖励的,县级、市级、省部级、国家级每件加2分、4分、6分、10分,以最高级计算,不重复加分;

  (二)先进经验被有关部门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县级、市级、省部级、国家级每次加1分、3分、5分、10分,以最高级计算,不重复加分;

  (三)按照《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为优秀的,加1分;

  (四)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加1分。

  第九条  学校食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B级:

  (一)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的;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责任约谈的。

  第十条  学校食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C级:

  (一)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一个评价周期内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被依法实施责任约谈2次及以上的。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D级:

  (一)依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一个评价周期内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  对A级学校食堂,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督导检查、飞行检查和监督抽检次数;

  (二)星级学校食堂从A级学校食堂中选择评定。

  教育及学校主管部门可采取激励措施,优先推荐A+级学校食堂获得相关表彰奖励等;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推荐A+级学校食堂的相关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

  第十三条  对B级学校食堂,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

  (二)督促学校约谈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十四条  对C级学校食堂,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

  (二)增加督导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频次、批次;

  (三)教育及学校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学校约谈食品安全总监、调整食品安全员。

  第十五条  对D级学校食堂,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本级有关部门并报送本级食药安委;

  (二)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依法开展专项检查;

  (三)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次数,增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批次、频次;

  (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部门联合督导检查;

  (五)教育及学校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学校调整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予授予表彰奖励。

  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D级的,教育和相关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作出信用评价后,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可以适当形式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学校食堂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的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学校食堂不符合当前等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报至市场监管部门。

  对已完成整改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学校食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照整改报告开展实地检查,对达到整改要求,且未再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提高一个信用等级。一个评价周期内不得连续两次提高信用等级。属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D级学校食堂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参照本办法将学校、幼儿园以外的其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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