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9|来源:突泉县政府|专栏:区内法规

分享到:

突市监发〔2016〕91号

突泉县电子商务市场信用评价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对我县电商企业工作水平和信誉度进行综合评价,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县电商企业市场信用度和竞争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突泉县农村电商服务企业和电商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与奖罚。

第三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小组办公室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真实和非营利性原则,每年实施一次考核。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第四条 商务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高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严格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强,综合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信誉优良,企业经营基础牢固。

B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中等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一般,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政策,企业经营基础稳定。

C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较低的等级。体现在企业管理不规范,不守法经营、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度低,没有稳定的生产经营人员,企业经营基础不稳定。

D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低的等级。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销售假冒伪劣、网售农副产品出现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并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五条 评定结果将在政府网站“电子商务专栏”进行公布,以扩大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力。

第六条 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电子商务办公室申请复评并提供新的申请资料,受理复评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复评是最终结论,如果对复评结果仍不服,须在一年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小组办公室是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具体管理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  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成立信用评价工作小组,由县电商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共同构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农科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电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辖属企业的检查监控,及时了解、掌握电商的实际情况,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根据评价结果,依据本制度,每年对各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与奖惩,通报各参评项目的详细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条 建立信用评价分析制度。各单位在评价工作结束后,要总结分析信用评价中的经验与教训,从政策层面、技术层面、业务建设层面、现场管理和融洽关系等层面上制定相应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 违法失信认定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一)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二)应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的。

(三) 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四) 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五)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七)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八)制作、发布的网络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九)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十)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上的;

(十一)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十二)具有上述第4项至第11项中多项行为,12个月以内合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第五 监管办法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县电子交易失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电子商务专栏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商主管部门共同协作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二)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络方式向社会公众在线消费警示,向网站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

(三)在惩戒期限内,对法定代表人(所有者)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企业及关联企业实施重点监督;

(四)依据情况,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要求有问题企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企业自评报告;

(五)对获得信用资质的企业,在今后一年里若有重大失信行为的,监管小组有权通报并撤销其信用资质等级,并给予处罚。

 

 

         突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征求意见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突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地址:突泉县电商产业园(春州物流园区)  电话:0482-5188070        突泉县纪委监察局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0482-5188096        突泉县审计局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0482-5121583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