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来源: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专栏:区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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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6日

  乌兰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确定。各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拟定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形成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公布本级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及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后,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机关并说明理由。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21年3月16日-2021-4月1日)。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对“证明事项清单”进行重新梳理,研判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市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于3月25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司法局,邮箱:348514726@qq.com。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后报盟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章立制(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31日)。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完善信息互查、电子证照互认互通、信用监管、风险防范等相关制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

  (三)全面实施(2021年6月1日-7月31日)。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四)总结经验(2021年8月1日-8月31日)。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市司法局。

  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调推进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证明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取得实效。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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