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社信办字〔2022〕3号
关于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的通知
各旗县市信用体系领导小组,盟直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16〕105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精神,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我盟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盟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产品应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信用信息核查责任范围
(一)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责任单位。
全盟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它组织,应根据职责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工作。
(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对象。
向全盟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它组织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人员招聘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渠道。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重点核查被列入“红黑名单”、行政处罚情况。
2.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3.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由相关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查询工作公文模板(附件1)印制公文,通过加密通道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查询需求。
4.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网址
(1)“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2)“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 fgw.nmg.gov.cn/xynmg/
(3)“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credit.xam.gov.cn
(4)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
(四)其它法律法规要求核查的对象、内容、渠道等,按有关部门(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落实。
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事项范围及奖惩措施
(一)在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方面。
将所有履行公务职能的新进人员纳入资格审查信用核查范围,在组织公务员(含参公)招录、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及其它工作人员招聘时,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招录(聘)公告中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不可报考,相关用人单位在资格审查阶段应核查报名人员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不予通过。在职公务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或者取消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委组织部、人社局;责任部门:盟直各相关部门)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裁量方面。
将信用信息核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裁量的必要条件,应核查申报主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将一般失信主体,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将重点失信主体,限制新增项目许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责任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方面。
1.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将信用信息核查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法人(采购供应商、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自然人(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予以限制。(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部门:盟直各相关部门)
2.申报各类政府投资及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支持事项、补贴资金。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各类政府补贴性资金申报及政策支持事项申报时,应核查申报主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应不予受理;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
3.优惠性政策服务。在实施“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优惠性政策时,应将信用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自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不予享受优惠性政策。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及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责任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开展国有土地出让工作中,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责任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科研管理。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终身追责。(责任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
(四)在表彰奖励方面。
1.授予精神文明、道德模范(楷模)、劳模、慈善类奖项等荣誉。组织推荐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楷模)、慈善奖、各级劳模等荣誉项目时,应核查参评对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自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不予推荐;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鼓励各部门、各行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其它各类评优评先活动时,将参评对象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
2.“两代表一委员”推荐。组织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时,应核查候选人(自然人)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不予推荐。(责任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盟委组织部)
(五)其他方面。
1.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办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发起设立社会组织登记或备案时应核查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限制相关任职资格。(责任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委编办、行政审批局)
2.行业诚信“红名单”认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本行业(领域)诚信单位(企业、商户)、诚信个人评选认定时,应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兴安盟)”三级网站核查信用信息,被列为“黑名单”的,不应被列入行业诚信“红名单”。(责任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
(六)其它法律法规明确需进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的领域及措施,按有关部门(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落实。
四、积极推广第三方信用信息产品应用
第三方信用信息产品应用是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有益补充,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化、专业化作用,结合行业监管的自身需求,积极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产品合作。
(一)第三方信用信息应用的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为企业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对市场主体在一定周期内综合信用状况的评估。
(二)第三方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主要领域。
一是财政性资金分配、政府补贴性资金申报、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公司对外借款及发放过桥资金、贷款担保、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行政管理事项时应用;二是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考核评价、评优评先等场景时使用。
(三)第三方信用信息产品的应用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应用第三方信用信息产品,应本着不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采购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
(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选择范围。
经国家发改委评估认定,人民银行许可或备案,获得相关业务资格的评级、征信及服务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发展改革委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工作机制,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纳入公共事务管理及市场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
(二)出台配套方案。在本通知印发后30天内,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政策依据及任务清单》(附件2)创新增加应用场景,制定梳理配套工作方案及《信用信息核查应用事项清单》(附件3),明确信用信息应用事项、内部流程及应用措施等,正式文件扫描后反馈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盟信用办邮箱(creditxam@163.com),并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建立工作台账。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台账,及时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使用环节、查询对象、查询结果及应用措施,形成信用信息核查登记表(见附件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于每月25日前向盟、旗县市信用主管部门反馈,实现工作可追溯化管理。
(四)加大社会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的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相关要求提前告之相关市场主体及重点人群,积极营造守信践诺的社会氛围。
附件∶ 1、查询工作公文模板
2、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政策依据及任务清单
3、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事项清单(样表)
4、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情况登记表(样表)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