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兴安盟民用机场周边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依据民航局发布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要求,结合其它法律法规及民航规章,由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协调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起草过程中,向相关旗县市、盟直各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发函征求了意见,4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已全部采纳。
二、制定并实施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自《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下发以来,兴安盟地区暂无符合办法要求的净空管理规定,导致兴安盟各民用机场在开展净空环境保护工作时不能出具有利证明文件,严重影响净空工作开展,从而影响航空飞行器飞行安全。制定《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障碍物的限制要求、净空审核程序等内容,切实为兴安盟地区各民用机场周边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增添助力,保证兴安盟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民用航空飞行器的飞行安全。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主要提出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机场净护区域内相关禁止行为,明确了参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各有单位的职责。在进行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时,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直接对接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在《管理规定》附件中加入数据报送样表,简化了建设目的净空审核程序,明确了净空审核标准。对机场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增加明确的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