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内发改价费字〔2023〕13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部令第46号)要求,规范城镇供水价格行为,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我委会同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向有关部门、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完成两轮意见征求,同时通过我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42条内容。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定价范围、定价权限等内容。第二章是水价制定和调整。包括城镇供水价格制定的原则、方法、调整周期等。第三章是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包括城镇供水的总体分类,居民、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执行居民的非居民用户用水的计价方式等。第四章是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包括定价部门、定调价相关程序、信息及价格调整公开等。第五章是相关收费。包括用水必须装表到户、明确计入供水价格的费用等。 第六章是水价执行与监督。包括对各类用水主体、城镇供水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在水价的执行和监督方面规定的内容。第七章是附则。包括《实施细则》的责任部门、实施时间等。
三、主要特点
一是建立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供水价格经测算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到位;调整幅度较大的,可分步调整到位。二是细化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明确“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原则上不低于3:1”。同时将非居民用水在国家水量三档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细化为四档。三是对于“两高一剩”行业和高耗水行业,明确可根据本地水资源稀缺程度,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