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690H/2024-0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兴发改函字〔2024〕27号
成文日期 2024-01-12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4-01-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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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盟本级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工作机制的通知》(兴署办发〔2016〕83号)及全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盟发改委依据法律法规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盟发改委依法对抽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盟发改委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数据库的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  根据盟行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数据库。

  建立随机抽查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根据行政执法证持有情况,建立且录入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  按照检查工作实际需求,建立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和比例,动态调整。

  第三章  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  盟发改委应当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本部门的检查计划。

  第十条  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被抽查到的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一条  实施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

  第四章  抽查方法

  第十二条  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监督检查,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比例在5%左右,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但是,对于有投诉举报或已掌握有违法线索的市场主体经营者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四条  实施检查计划,可以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中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系统随机产生。

  第五章   结果录入和公示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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