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盟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备粮轮换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粮轮换,是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计划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指本年度收获或本年度未收获前上年度生产的粮食和入库前3个月内生产的植物油,下同)等量替换库存粮油。轮换入库的盟级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 30 天内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发改委”)、兴安盟财政局(以下简称“盟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安盟分行(以下简称“盟农发行”)共同领导下的旗县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分级负责、盟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
第四条 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兴安盟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储备粮轮换业务在盟、旗县市发改委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轮换计划下达和调整、品种串换、提前轮换、架空期延长、超储存期轮换、粮油加工企业储存的原粮(散存食用植物油)与成品粮(小包装油)储存比例(以及调整)等情形需经盟发改委、盟财政局和盟农发行批准。
第五条 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原则。年度轮换总量由盟发改委会同盟财政局、盟农发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盟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储备粮,必须提报轮换;未达到储存规定年限而不宜存的储备粮,轮换后相应按比例扣减轮换费用;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库的先轮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为宜存的储备粮,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或以陈换新的,须经批准方可进行轮换,按比例给予轮换费用。
盟级储备粮常规条件下储存年限为:小麦5年,玉米3年,稻谷2年(鉴于兴安盟实际,稻谷可申请提前1年轮换),食用植物油2年,成品粮储存时限以外包装注明的保质期为依据、最长不超过12个月,包装成品油以外包装注明的保质期为限。轮换主要采取同品种实物等量兑换、同承储库轮换方式。经批准也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或调整承储企业。具体轮换形式有先轮入后轮出、边轮入边轮出、先轮出后轮入,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
成品粮和以小包装形态储存的食用油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实行动态轮换,在临近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油保质期3个月时必须进行轮换,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90%。成品粮油储备贷款与粮油库存增减值挂钩。
第六条 新轮入的储备粮必须符合盟级储备粮质量要求。
第七条 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
二、轮换计划
第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向所在地旗县市发改委提报轮换申请,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旗县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盟发改委。
第九条 由盟发改委会同盟财政局、盟农发行综合考虑盟级储备粮各品种年度轮换比例、市场状况、轮换时机等因素,将盟级储备粮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旗县市发改委。旗县市发改委督导辖区内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盟发改委会同盟财政局、盟农发行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三、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盟发改委、盟财政局和盟农发行共同下达的储备粮轮换计划。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品种、库点计划的,经盟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前企业应进行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测,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购销等方式进行。
轮换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三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要确保合理库存规模,轮换期间各月末实际库存不低于规模总量的70%。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行署指令,进行宏观调控或其他应急需要动用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完成截止时限前通过旗县市发改委向盟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内不享受储存、利息费用补贴。
未达到规定储存年限的盟级储备粮经批准可以提前轮换的,轮换架空期、轮换费用按(实际储存年限/规定储存年限)比例计算;鉴于稻谷新陈品质、价格差距较大的实际,为保证盟级储备粮机制正常运行,助推“兴安盟大米”产业发展,稻谷承储企业申请提前1年轮换的,架空期仍为4个月。
架空期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
第十五条 轮入的仓房应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的规定,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外显著位置喷涂仓号,并悬挂规范的标牌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仓号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十六条 轮换计划完成后,承储企业须对轮换入库的储备粮油进行自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测,经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后,承储企业在7日内将自验收材料报属地发改委,申请预验收。
旗县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农发行依据相关规定,对轮换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期间是否存在超期或超架空期情况进行预验收,并在15日内将预验收资料汇总后报盟发改委申请验收。
盟发改委根据旗县市发改委的申请,及时组织盟财政局、盟农发行及聘请的专业人员对轮换粮油进行数量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轮入新粮油的质量进行检测。
盟级储备粮质量检测,按照储备粮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国家现行标准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质量检测费用和数量验收所需费用纳入盟发改委年度部门预算。
四、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
第十七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含价差,下同)按照“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由盟财政局按照规定进行拨付。盟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轮换费用补贴拨付到盟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由兴安盟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费用补贴标准为:小麦储存100元/吨·年、轮换100元/吨·5年;玉米储存100元/吨·年、轮换100元/吨·3年;稻谷储存100元/吨·年、轮换220元/吨·2年;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储存400元/吨·年、轮换400元/吨·2年;成品粮储存100元/吨·年、轮换100元/吨·年,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盟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自负盈亏,轮换产生的亏损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消化。
第十八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同品种、等量、入库结算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粮油的入库结算价格与轮出粮油的入库结算价格相同。
第十九条 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管理。盟农发行依据相关信贷制度办法及时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及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财政补贴不足以覆盖价差亏损的,企业应筹集资金归还出库粮食占用的贷款。
采取先轮入后轮出或边轮入边轮出的,由盟农发行给予贷款支持,所发生的利息由承贷企业负担。贷款发放和管理等具体事宜由盟农发行与承储企业商定明确。
第二十条 盟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主动申请退出承储任务的,经盟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批复同意后方可退出,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储备粮,销售产生的盈亏企业自行负担,盟财政局依据储备粮轮换补贴标准给予企业50%的轮出费用;盟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因违反储备粮相关管理办法被取消承储资格的,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储备粮,销售产生的盈亏企业自行负担,盟财政局不再给予轮出费用;盟行署调整盟级储备规模、品种结构时,由盟发改委、盟财政局共同对盟级储备粮进行拍卖,拍卖粮款回笼至盟发改委在农发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中,拍卖收入在偿还盟农发行储备粮贷款后有盈余的,全部上缴盟本级财政,拍卖收入不足以偿还农发行储备粮贷款的,差额部分由盟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新增承储计划时,粮食入库数量达到新增储备任务的50%(含)时,按照全部承储任务数量给予保管费补贴,在粮食入库数量不足全部承储任务的50%前,不给予保管费补贴;承储企业退出承储任务时,粮食出库数量达到承储任务50%(含)前,按照全部承储任务数量给予保管费补贴,出库数量超过全部承储任务数量50%后,不再给予保管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承储任务的企业必须在批复下达后4个月内完成储备粮出库并结清农发行贷款,超过4个月的,不再给予保管费和利息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按期完成轮换的企业,暂停其储存费用、利息费用补贴的拨补,待轮换任务完成并经盟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联合验收合格后继续给予储存、利息费用补贴,但需扣除超架空期间的保管费、利息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为防范履约风险,由盟发改委设立保证金专户,承储企业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履约保证,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所有权归承储企业,由盟发改委代存并管理,由盟财政局和盟农发行监督使用。专户设在农发行。保证金缴存比例以指标下达时间分段执行,目前已经存储盟级储备粮的企业按照原标准执行,新增承储指标的保证金缴纳的标准为:按储备粮油核定入库成本的10%缴存。承储企业主动退出或被取消承储资格时,在全额偿还农发行储备贷款后,经旗县发改委、农发行审核并报盟发改委、盟农发行同意后方可支取。
第二十五条 储备粮轮换过程中的统计报送,按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六条 盟发改委、盟财政局、盟农发行按照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的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盟财政局负责对承储企业财务风险状况及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盟农发行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盟发改委和旗县市发改委按照分级负责管理原则,对盟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是盟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职责如下: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兴安盟盟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盟级储备粮入库后,应按规定及时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有关规定,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存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按时完成轮换任务。
(四)不断健全并按要求使用储备粮信息化系统,做到轮换全过程管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当事单位和责任人,并追回造成的损失,直至取消其承储任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储备粮未达到储存规定年限而不宜存的;
(二)轮入的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未轮报轮、以陈抵新轮换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虚报轮换数量,超过轮换架空期,超期轮换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或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库存成本的;
(六)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储备粮出现储存事故的;
(七)不能自觉接受盟农发行信贷监管、未执行库贷挂钩的;
(八)未落实“一规定两守则”导致轮换中发生事故的;
(九)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未达到账账相符的,国家粮油统计直报系统上报数据与上述账目不符的;
(十)执行轮换计划期间,未经批准连续发生2次超期或连续2次超架空期轮换的。
(十一)发生超耗等储存事故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发改委、盟财政局、盟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兴安盟盟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兴商字[2017]158号)《兴安盟盟级储备玉米轮换稻谷的管理办法》(兴发改粮字〔2019〕326号)《关于盟级储备粮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兴发改粮储字[2023]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