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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1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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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能源法改发20245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提升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效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决定对我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招标告知承诺制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实施招标告知承诺制。

二、实施流程

(一)招标启动。对于已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且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初步设计批复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二)履行告知。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事项告知书》(附件1)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附件4),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认真阅读,明晰并同意告知书有关要求。

(三)办理承诺。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且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注册,提交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招标代理合同(如等必备材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承诺书》(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如)(附件3)。

(四)发布公告。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相关承诺后,可自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如)、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电子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部进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切实将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能源领域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三)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完善规章制度,优化管理体制,切实担负起招标人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对招标活动以及其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首要责任及后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事项告知书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承诺书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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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事项告知书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就你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应遵守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对招标活动以及其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首要责任及后果;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组织的直接责任。

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活动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内容。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注册,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招标代理合同(如等必备材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标人承诺书》《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附件23)后,自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如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如有)、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

四、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承诺内容开展招投标活动,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的,责令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人承诺书

(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我单位               项目筹建工作已就绪,拟开展招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活动。

二、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及《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已明确理解有关要求,保证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单位保证所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文件及签字均真实合法有效,且承诺严格按照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及时回复能源行业主管部门问询,并作出相应澄清。

四、若发生由于我单位或我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所造成的以下问题我单位履行相应职责并负责解释、解决:

1.纪检监察、发改、行政审批、土地、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异议的;

2.发生异议、投诉、举报、信访或者其他争议的。

五、我单位对该项目招标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招标人首要责任及相应后果。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我单位受(招标人)委托承担           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现就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活动。

二、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及《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已明确理解有关要求,保证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单位承诺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活动,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保证所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文件及签字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我单位对该项目开展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及相应后果。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

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

序号

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招标未完成前已开工建设;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条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2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符合国家规定应招标项目额度,未进行二次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

项目招标前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九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

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不当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令第30号)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6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7

不合理地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8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不含发出之日);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9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少于5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10

发出可能影响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至投标截止时间少于3日或15日(不含发出之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不含发出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2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13

发布公告不规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14

指定或限制投标保证金方式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15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施工、货物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80万;

勘察设计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10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等多部委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16

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7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8

对购买(领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

文件做出限制或对潜在投标人购买(领取)前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实质上增加报名环节。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19

接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0

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21

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2

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少于3日的(不含发出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3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4

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5

将获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招投标的信息透露给潜在投标人;

泄露标底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注:

1、本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不包括全部违法行为,将根据招投标监管实际不断修改完善。

2、未列入本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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