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兴安盟人民医院及周边停车位管理方便百姓就医的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提出的具体问题及建议答复如下:
2020年7月,我委批复了《关于兴安盟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兴发改价费字〔2020〕251号)文件,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2023年兴安盟人民医院再次申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我委接到申请后,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文件,查看了医院停车场前期相关审批手续。今年3月,我委正式启动了停车场停放服务的定价程序,同时进行了成本监审的调查。调查中发现,兴安盟人民医院在运行中没有建立完整年度的正规财务账目,不具备进行成本监审的条件,因此,我委在2024年5月正式批复了兴安盟人民医院地上停车场临时收费标准。待试行期满后重新进行成本监审,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2024年7月4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谷立民
承 办 人 姓 名:李颖
承 办 人 电 话:0482-826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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