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A)
兴发改办函提字〔2025〕17号
高天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新能源指标配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新增负荷与新能源项目的关系,分3类场景申报:
第一类,关于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其新增负荷专指制氢氨醇项目。新能源开发、新能源接入线路、制氢氨醇、储能等环节将由同一投资主体控股,并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进行运营。在建设及运行期间,将依照同一法人原则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其他相关要求应遵循《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
第二类,关于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本项目将新增负荷制氨醇项目。新能源开发、新能源接入线路、制氨醇、储能等关键环节,将由同一投资主体控股,并作为一个统一的市场主体进行运营。在建设运行期内,将实行同一法人的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其他相关要求,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类,风光制氨醇非一体化绿色供电项目。新增负荷为制氨醇项目。公用电网为制氨醇项目提供生产用电备用,具体备用容量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公用电网供电能力协商确定。其他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执行,不限新增负荷年总用电量。
项目投资主体编制项目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
下一步重点工作,我委将积极与各旗县市以及盟开发区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市场化新能源项目的申报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
2025年6月26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承 办 人 姓 名:王明
承 办 人 电 话:0482-8269723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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