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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征求意见稿)

征集部门:兴安盟发改委 征集开始时间:2026-09-01 10:28:02 征集结束时间:2026-09-15 10:28:02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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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畅通天然气上下游价格传导渠道,有效理顺天然气购售价格关系,保障我盟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供气秩序稳定和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26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1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兴安盟天然气用气结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通过城镇公共配气管网供应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调整。采购价格按照同一定价权限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含运输费用)确定。(以下所称采购价格指气源价格含运输费用)

  采购气源全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

  的定价区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在纳入联动范围。

  二、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相应调整。

  联动机制不设置启动条件,按照联动周期及时疏导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各旗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按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根据城镇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气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即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城镇燃气企业应实时了解天然气市场价格走势,优先采购低价气,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联动标准。

  三、联动周期

  采购气源全部为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

  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1

  采购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为联动调整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2次,可根据上游气源采购合同签订周期确定联动调整周期。

  四、联动公式

  (一)联动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元/方)=上期终端销售价格(元/方)+价格联动调整金额(元/方)

  (二)价格联动调整金额(元/方)=(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或上期部分应调未调金额(元/方)±偏差金额(元/方)

  (三)供销差率(损耗率)可按照《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即原则上不超过4%。城镇配气网气量较大,供销差率对终端销售价格影响明显或对城燃企业收入累计影响较大时,供销差率以企业实际情况为准。

  (四)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或上期部分应调未调金额(元/方)=(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或上期部分应调未调金额(元/方)*对应实际气量)/(本期对应气量(预测值))/(1-供销差率)。

  (五)+偏差金额(元/方)(实际气量大于预测气量)=(多购入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多购入气量-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多购入气量)/(本期对应气量(预测值))/(1-供销差率)。-偏差金额(元/方)(实际气量小于预测气量)=(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剩余气量)/(本期对应气量(预测值))/(1-供销差率)。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调整上调幅度限额,下调幅度不限。

  采购气源全部为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幅度限额为每立方米0.30元。

  采购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幅度限额为每立方米0.30元;

  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统筹考虑。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管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同向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可不设幅度限制。自治区管输价格和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一)首次建立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二)联动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价格联动,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按照机制测算的价格进行下调,或者上调金额或幅度在本地区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可适用简易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

  (三)1.当按照联动机制测算的价格下调终端销售气价,或者居民用天然气第一阶梯气价单次上调不超过0.10元/㎥,非居民用天然气气价单次上调不超过0.30元/㎥,可适用简易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规则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

  2.当居民用天然气第一阶梯气价单次上调超过0.10元/㎥,非居民用天然气气价单次上调超过0.30元/㎥,适用一般程序,盟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调整报盟行政公署审定后实施,旗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调整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各旗县(市)要加强工作统筹,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与燃气企业的沟通协调,加大购气成本的监管力度,推动燃气企业以更合理的价格采购天然气。

  (二)强化低收入群体保障。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免费气量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宜传解读,增加社会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公布调整情况、回应各方关切,保障平稳实施。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个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合同、发票、结算单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相关资料。燃气企业须在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采购批次、采购量、采购单价、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信息。燃气用户需要了解燃气企业采购气源相关信息的,可以向燃气企业查询,燃气企业应据实提供。各地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查。

  (五)加强价格监测监管。各地要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配气价格并适时校核,做好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监测。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上游供气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下游燃气企业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八、其他事项

  (一)本机制由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结合实际,积极建言献策,客观真实反映情况、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吸纳合理意见,持续优化完善相关内容。

  联系人:李颖,王嘉麒

  联系电话:0482-8269733,18947937660,15034874789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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